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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王沛元
  • 法定代理人
    陳坤辰

  • 原告
    倢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陳慧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倢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辰 代 理 人 陳慧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62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鄧秋芳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0年12月31日 37,989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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