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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73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彥君

抗告人
牟碧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事聲字第7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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