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12號
- 抗告人
-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怡慧
- 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仲訴字第1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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