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少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訴請上訴人與原審被告楊萃仁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判准被上訴人前開請求,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