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保單效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陳智暉
- 當事人杜元琦、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杜元琦 被 上 訴人 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甲鈞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保單效力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 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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