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吳鑫蓉
- 相對人
- 杰威生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