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號
- 聲請人
- 林芳如
- 相對人
- 維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佩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珮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佩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