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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蔡英雌

  • 當事人
    楊喬羽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楊喬羽 相 對 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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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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