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施明哲
- 相對人
- 乃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地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27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