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2號
- 原告
- 余俊諺
- 訴訟代理人
- 賴宇緹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林梅玉即晶鑫園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事項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事項 更正 主文位置 內容 第1頁第12置13行 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記載事項 更正 事實及理由欄位置 內容 第6頁第26行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