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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梁夢迪

  • 當事人
    寰宇旅邦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寰宇旅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廷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2,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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