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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 上訴人
    陳庶
  • 被上訴人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陳庶 被 上訴人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訴訟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以113年2月5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 定,迄今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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