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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5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薛嘉珩莊仁杰曾育祺

抗告人
粘梅鈴
相對人
英國首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57號確定裁定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前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112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3年3月12日以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5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113年3月29日對原裁定提出「再審上訴聲請狀」,應視為對原裁定抗告,核先敘明。又原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仍提起抗告,自應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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