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 原告
- 沈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40元(計算式:2540+3000=5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兩造之調解紀錄,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