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昇裕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
解程序,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視為聲請勞動調解程序,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
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66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
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