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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楊承翰

  • 當事人
    林妤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妤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自助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又其係逕向法院起訴,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行調解程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以 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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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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