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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李昱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一併確認本件起訴之對象,究竟為「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或「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請具狀說明之。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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