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號
- 原告
- 周美蓮
- 被告
- 越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芓伃
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僱傭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其請求財產上之價值即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8,500元(含本薪27,000元、全勤獎金1,5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0,000元(計算式:25,500×12×5=1,7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9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