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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乙○ ○○○ (楊海心靈)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被告
美國融文國際營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之財產利益,乃原告如於僱傭關係存續中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五年計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60,000×12×5=3,6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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