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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梁夢迪

原 告
蔡宗修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鼎鈞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轉換勞退新制期限截止日為民國99年6月30日,原告既主張在職期間應適用舊制及新制,是否至遲於99年6月30日已同意選擇適用新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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