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 原 告
- 蔡宗修
- 訴訟代理人
- 張逸婷律師(法扶律師)
- 被 告
-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特別代理人
- 黃鼎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轉換勞退新制期限截止日為民國99年6月30日,原告既主張在職期間應適用舊制及新制,是否至遲於99年6月30日已同意選擇適用新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