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 原告
- 蒙奇影像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光良
- 訴訟代理人
- 曾伯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92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3萬768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4萬79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繳納4萬592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