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鄧光良

  • 當事人
    蒙奇影像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 告 蒙奇影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良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92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3萬7680元,原應繳納裁判 費4萬79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繳納4萬592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祐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