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玄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玄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唯薪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對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1,195元(計算式:294161+446385+1506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