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順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智能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65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智能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