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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郭江碧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易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聲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相對人應對聲請人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五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如果是請求)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請求資遣費之金額,請列出計算式;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併請檢附相關證據。請求加班費之金額,請務必以表格整理:是哪一天加班、出勤時間為何、加班時數為多少,作為計算基礎之時薪為何〈如果以基本工資計算,請注意每一年度的基本工資都略有調整,請自行查明〉,對照證據在哪裡,再加總計算。不得僅提出排班表、公休表本身等未經整理的原始資料。) 4 特定被告為何人(是「李俊易」還是「京星港式飲茶」?因為依照原告之起訴狀記載,似乎是受雇於「京星餐廳有限公司」,並非「李俊易」個人,如果是這樣,以「李俊易」為被告並不正確)。如相對人為「京星港式飲茶」,應一併陳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 5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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