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建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風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 人王建凱及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97,147元、632,2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1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珊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