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 原告
- 陳敬元
- 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裕發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663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9萬6,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00元(計算式:8,700-1,000=7,7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