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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陳譽夫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被告
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東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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