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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曾育祺

原 告
顏婕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王政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期間為112年12月利息欄起息日之記載,應由「自112年1月6日起」更正為「自113年1月6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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