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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楊承翰

  • 當事人
    康永華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康永華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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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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