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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力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鈞
代理人
陳潔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     編號 發票日 請求金額(新臺幣) 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 利息 (年息) 001 111年9月30日 545,300元 111年11月7日 6% 002 111年10月31日 500,500元 112年7月7日 6% 003 111年10月31日 300,000元 112年7月7日 6% 004 111年11月31日 500,500元 112年7月7日 6% 005 111年12月31日 500,500元 112年7月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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