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提斯 Ties Jonan Midas Carlie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壹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