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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彥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凱悅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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