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中城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跨世界藝能經紀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跨世界藝能經紀工作室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第三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全部債權及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
三、陳明票房收入債權新臺幣180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陳明損害賠償債權新臺幣5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