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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微光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具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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