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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玉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貨款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訂立之還款協議書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金玉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玉坊公司)設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金玉坊設址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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