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創贏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刷新科技有限公司、賴志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對相對人刷新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系爭債權之依據為何?(經核,聲請人112年8月21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提之「辦公室服務條款」契約,兩造簽約日為109年2月26日,相對人刷新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登記成立,故聲請人有釋明據該契約對相對人刷新科技有限公司為請求之依據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