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廖安華、陳榮典、王維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保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0年1月17日解散登 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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