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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寶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均為「許守信」,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意旨,涉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為一人者,核屬「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則聲請人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仍應為「許守信」,聲請人應更正法定代理人,重新提出聲請狀並蓋用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另聲請人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重新陳報相對人瀚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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