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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宥尹
即債權人
余蓓欣
即債權人
徐子婷
即債權人
張勁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史波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宥尹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蓓欣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子婷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勁蘭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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