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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宗盛即秉茂工程行(原名鑫永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白宗盛即秉茂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名稱為「鑫永盛工程行」之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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