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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宗盛即秉茂工程行(原名鑫永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白宗盛即秉茂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名稱為「鑫永盛工程行」之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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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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