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敏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江敏男須就第三人史波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對聲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文件。(經核,聲請人112年9月8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證物五所附之「連帶清償同意書」,其上並未載主債務人名稱,致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江敏男與聲請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請陳明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1,524,737元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釋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及足資釋明其數額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帳務明細等)。(因聲請狀證物二並未明確記載請求債權金額數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