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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一生好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佳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委由聲請人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3日聲請狀所附聲證1號工程承攬合約書未有定作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匯款予聲請人所屬經辦人之證明文件(即聲證2、3號須釋明匯出帳戶為相對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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