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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 當事人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代 理 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一)新臺幣145萬元消費款、(二)新臺幣35萬元未支付尾款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經兩造簽 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請陳明相對人積欠「尾款新臺幣35萬元」之原因事實為何?該尾款與上開消費款新臺幣145萬元之關係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已確實受領貨品」之明細資料(須提出相對 人確實受領之證明文件),並陳明其數量、單價、總價。(因聲請人提出之「出貨單」未顯示貨品單價,且出貨單品項與「產品訂購單」品項名稱亦不相符,致本院無從核判相對人受領貨品之數量、價額,故有補正之必要)。 四、請陳明消費款新臺幣145萬元經信用卡特約銀行同意止付之 原因事實為何?(請敘明事實發生日期)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信用卡特約銀行就系爭消費款核予止付之相關明細資料)。 五、請陳明所提13紙發票之銷售額是否業已向稽徵機關申報?或業經銷貨退回作廢?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六、請提出所提13紙發票之明細資料。如發票明細資料與前開第三項補正事項之相對人受領貨品明細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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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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