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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參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48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218元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00000000) 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9% 002 新臺幣420345元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00000000) 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218元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00000000) 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20345元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00000000)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8日、110 年7月15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 ,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兩份(證二),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5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自110年5月20日起至115年5月20日止、110年8月9日起至115年8月9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7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 ,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112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 新臺幣810,563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 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兩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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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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