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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提斯(Ties Jonan Midas Carlie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三八○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呈報選任分公司經理人提斯(Ties Jonan Midas Carlier)為清算人,是應以提斯(Ties Jonan Midas Carlier)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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