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雲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新晴門市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樓」建物「最新」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具狀陳明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人究為前項建物所有權人?抑為該建物之住戶(即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新晴門市部)?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如:社區規 約、與住戶簽定之契約等)。 三、承前項,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新晴門市部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圓山郵局存證號碼277 )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 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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