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原告楊鈞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劉熙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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