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劉熙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劉熙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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