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1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西門希爾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亞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禹彤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