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奇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連帶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連帶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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