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羅家康
- 原告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復華璞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其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相關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復華璞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